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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法令 / 教育部補助辦理綜合高中課程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台(九0)技(一)字第九0一三一一五二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台(九一)技(一)字第九一0三七七四一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台技(一)字第0九三0四三三九三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
台技(一)字第0九四0一二三九九五C號令修正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
台技(一)字第0九五00七四九八一D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三點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廿三日
部授教中(三)字第0980516581C號令修正全文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綜合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綜合高中)有關補助、申請辦理、學程異動、停辦程序、宣導、成效考核及推動工作等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補助對象:

 

(一)

籌辦學校︰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私立普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含完全中學及軍事學校),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辦理綜合高中課程,或由各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提出申請辦理綜合高中課程。

 

(二)

辦理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開辦之學校。

三、

補助措施:

 

(一)

補助類別及項目:

 

 

1.

籌辦學校之補助項目如下:

 

 

 

(1)

經常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規劃、宣導及師資研習等。

 

 

 

(2)

資本門補助款:支用項目以開設學程所需設備為主。

 

 

2.

辦理學校之補助項目如下:

 

 

 

(1)

經常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規劃、宣導、師資研習、輔導業務及超支鐘點費等。

 

 

 

(2)

資本門補助款:支用項目包括成效補助、充實新增學程及各學程所需之教學設備為主。

 

(二)

補助原則:

 

 

1.

經常門補助款以各校辦理綜合高中規模(班級數及學程數)為依據,各校編列之補助款,宣導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師資進修研習(包括教師進修第二專長)經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超支鐘點費得以支用於空白課程。

 

 

2.

資本門補助款以綜合高中諮詢輔導之檢核結果(以下簡稱檢核結果)為依據。檢核結果之等第及補助原則如下:

 

 

 

(1)

未達六十分者為五等,核予經常門補助款。

 

 

 

(2)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四等,核予第四級基本補助。

 

 

 

(3)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三等,核予第三級成效補助。

 

 

 

(4)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二等,核予第二級成效補助。

 

 

 

(5)

九十分以上者為一等,核予第一級成效補助。

 

 

 

(6)

第一年辦理綜合高中之學校僅核予基本補助款。

 

 

3.

檢核結果為二等以上,且辦理滿二年者,連續二年免接受實地訪視,其補助款依當年度同一級基準核予。

 

 

4.

各校補助金額有特殊需求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審查程序認定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金額,並報本部備查。

 

 

5.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政府不得少於本部前一年度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不得少於本部前一年度補助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

補助基準:

 

 

1.

籌辦及第一年辦理學校:

 

 

 

表一:籌辦及第一年辦理學校補助基準

項目

 補助標準

 說明

經常門

A基數+B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1.5  )

班級數與學程數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為主

資本門

C基數+D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1.5  )

 

 

 

 

 

 

2.

辦理學校:

 

 

 

表二:辦理學校補助基準

項目

補助標準

說明

經常門

A基數+B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1.5  )

1.班級數以該學年度全校實際辦理班級數為主。
2.學程數以二、三年級實際辦理為主。

資本門

新增學程補助

C基數×新增學程數

學程數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為主

基本補助

D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1.5  )

檢核結果為四等者

成效補助

第三級

 1  ×E基數+D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1.5  )

檢核結果為三等者

第二級

 3  ×E基數+D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1.5  )

檢核結果為二等者

第一級

 5  ×E基數+D基數×  (班級數+學程數×1.5  )

檢核結果為一等者

註:A、B、C、D、E基數: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年度補助款核定。

 

(四)

補助款請領與核銷: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三點及補助措施各項規定核算各辦理、籌辦學校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款額度後撥付。

 

 

2.

各校依核定補助額度研提經費需求計畫表(如 附件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核撥。

 

 

3.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籌辦學校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籌辦學校之各項申請條件,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課程計畫及課程手冊,由諮詢輔導小組審查後報本部核定(申請審查表如附件二、課程計畫如附件三、課程手冊如附件四)。

 

(二)

申請條件

 

 

籌辦學校應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但因地區特性,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1.

班級數:申請辦理綜合高中班級數應為四班(含)以上。

 

 

2.

學程數:以不超過申請辦理班級數之一點五倍為原則。

 

 

3.

最近三年平均新生報到率,應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以上。

 

 

4.

經本部相關訪視、評鑑,為校務發展健全、辦學績優,且一年內未有重大行政疏失者。

 

 

5.

硬體空間及設備規模應符合綜合高中各學程之所需。

 

(三)

申請程序

 

 

1.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各校申請計畫書。

 

 

2.

通過審查之學校,應參加本部諮詢輔導專案。

 

 

3.

學校應完成各項工作,參加各項會議,並通過審查者,方得辦理綜合高中。

 

 

4.

工作流程。(表三)

五、

辦理學校學程異動及審查作業:

 

(一)

學程異動包括新設學程、新增學程、刪除學程及學程課程調整。

 

(二)

學程異動應考量下列原則:

 

 

1.

兼顧社區及學生需求,以學校現有科別、師資及設備能適切支應為優先考慮,資源不足之學程應朝與社區內高中職辦理課程區域合作規劃,鼓勵資源共享。

 

 

2.

維護學生不受學程異動影響權益。

 

(三)

各校除下列情形須層報本部核准外,其餘學程之異動情形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1.

核心科目調整。

 

 

2.

新設學程。

 

(四)

辦理學校新增學程、學程課程調整及刪除學程,應研擬申請增調學程計畫書(參考格式及相關表格如附件五),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表件,報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五)

辦理學校新設學程者,應研擬申請新設學程計畫書(參考格式及相關表格如附件五),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表件,於擬實施學程前一學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由主管機關層轉本部核定。

 

(六)

新設學程應符合「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規定,名稱應參考現有專門學程訂定。

 

(七)

本部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新設學程審查作業。

 

(八)

審查流程如表四表五

六、

停辦程序:

 

(一)

停辦類別與項目如下:

 

 

1.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停辦:為維護學生權益,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簽核後,函請學校停止辦理綜合高中:

 

 

 

(1)

學校諮詢輔導專案檢核結果,連續二年為「五等」者。

 

 

 

(2)

學校招生未達二班,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專案輔導小組訪視後,依專案輔導報告之結果決定停辦者。

 

 

 

(3)

學校連續二年招生人數未達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五者。

 

 

2.

學校申請停辦:

 

 

 

(1)

各校評估校務發展情形,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於擬停止辦理之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並報本部備查後,得予停辦。

 

 

 

(2)

各校以增調科班之程序,將綜合高中班級全數調整為其他類科班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並報本部備查後,視同停辦。

 

(二)

停辦學校補助款處理原則如下:

 

 

1.

資本門:停辦年度起,即不予核撥。

 

 

2.

經常門:核撥至學校所有綜合高中學生畢業之學年度為止,核算基準仍依本作業規定之辦理學校經常門補助基準。

 

(三)

停辦學校應妥善照顧仍在讀之綜合高中學生至畢業為止。

 

(四)

停辦學校,於停辦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籌辦。

七、

宣導措施:

 

(一)

辦理單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辦理學校。

 

(二)

辦理重點

 

 

1.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校每年應辦理綜合高中宣導活動,宣導重點包括辦理綜合高中之理念、課程、升學管道及招生等,宣導對象應包括籌辦及辦理學校全體教師及各單位人員,並擴及大專院校、國中師生、家長與社區人士。

 

 

2.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編列宣導經費,報請本部補助。

 

 

3.

綜合高中宣導應盡量整合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並配合相關社區整合及資源共享專案,合併規劃辦理。

八、

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校檢視補助款支用情形,如學校執行不實,得依法處理。

 

(二)

本部應於諮詢輔導專案實地訪視,評核各校補助款支用是否符合各校綜合高中課程計畫、學校中長程規劃及各年度經費需求計畫,並依訪視意見建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至各校檢視補助款支用情形。

 

(三)

本部得將諮詢輔導之檢核結果公布於綜合高中資訊網及技職教育傳播網。檢核結果為「一等」學校之課程手冊、計畫及相關資料,經學校同意後得公布於綜合高中資訊網及技職教育傳播網,作為各校辦理綜合高中之參考。

 

(四)

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其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辦理績效優良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相關承辦人員,由本部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

九、

推動工作:

 

(一)

本部於每年二月召開年度工作協調會,討論年度重點推動工作等相關事宜,推動工作經費由本部專款補助參與本作業規定之辦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落實推動本作業規定,應辦理研習會、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項審核及督導工作。

 

 

 

 

 

 

 

表三:籌辦學校申請及審查流程

項次

工作時程

工作項目

辦理單位

備註

1

二月底

研擬並呈報申請計畫書

籌辦學校

1.參考格式及相關表格如附件2。
2.於擬開辦綜合高中前一學年提出申請。
3.申請計畫書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惟新設校者不受此限。

受理申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審查前得要求學校補齊缺件。

2

三月中旬

進行審查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1.必要時得到校實地訪視。
2.三月底前審查完畢,並告知學校初審結果。

3

四月下旬

辦理籌辦學校課程規劃研習會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參加對象為通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之學校,未參加學校仍視為未完成申辦程序。

4

七月中旬

研提綜合高中課程規畫-課程細部執行計畫及課程手冊

籌辦學校

1.相關表格如附件3、4。
2.於擬辦理綜合高中前一學年提出。
3.課程規畫須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5

七月中旬至八月下旬

審查課程規畫(課程細部執行計畫及課程手冊)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1.審查表如附件3、4、5。
2.八月中旬將審查結果告知籌辦學校。
3.如學校未依審查意見修正,需提具體意見說明,經專案審核通過後,方得不予修正。如審核不通過,學校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仍未修正者,視為未完成申辦程序。

6

九月上旬

課程細部執行計畫及課程手冊報部備查

籌辦學校

已通過專案審核籌辦綜合高中學校之課程細部執行計畫及課程手冊報部備查,並副知主管機關以使主管機關瞭解各校審核結果。

副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

7

十月上旬

辦理籌辦學校工作人員研討會

本部諮詢輔導小組

參加對象為籌辦學校業務工作人員,未參加學校仍視為未完成申辦程序。

8

十月中旬

函知各校通過審查

 本部

函知各校及各主管機關通過辦理綜合高中學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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