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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實施 / 重補修實施辦法

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重修實施辦法

修訂日期:94517

一、依據:

(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
(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要點。
(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二、目的: 

協助必修科目不及格、主修專門學程(含核心課程)學分數不足,以及畢業總修習學分數不足之學生,再次提供選修學習該科目之機會,以冀其能順利完成學業並領取畢業證書。

 

三、實施對象:

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生,得申請重修。
 

四、實施方式: 

(一) 每年暑假期間,由學生依其學年成績不及格的科目,在學校規定申請期間內,向教務處實驗研究組提出申請,填寫登記簿及繳費單後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後,再將存查聯繳回實驗研究組存查。

(二) 每科申請重修人數未達20人時,改以自學輔導方式實施教學;或以不衝堂為原則,可隨同低年級同科目班級上課。

1. 專班重修:

1 重修班級人數以20人(含)以上為原則。
2 重修課程時間以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課學年課程為主,如學生係因一學期不及格而須學年重修者,其及格之學期部分可向學校註冊組申請免修,惟重修之考查範圍應含括全學年課程。每一學分應上六節課,重修時間由學校統一訂定之。
3 授課內容以教科書內容為主,得由授課教師視學生之需求,予以調整,重新編印教材。
4 重修費用每生每學分240元,缺曠課不得申請退費。

2. 自學輔導:

1 由授課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應上二節課,面授時間由學校統一定之。
2 每學分收費240元。

(三) 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四) 考試評量之命題難易度,應力求與原年級試題相同。授課課教師在該課程結束後將成績及上課點名單送至註冊組登錄。
(五) 成績考查:

1 成績採計依照成績考查辦法第四、七條實施,成績考查方式包含平時成績佔百分之六十及考試成績百分之四十(待重修結束後,由學校訂定考試日期統一實施)。
2 重修期間,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達三分之一,不予成績考核,已繳交學費者,不予退費。

(六) 師資安排: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七) 經費負擔:


1. 重修學分費以學生自行付費為原則,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學費,則不得再參加課程。
2. 教師任課時數鐘點費核計,以每節課500元為原則。
3. 重修各項收入與支出依高級中學法第26-2條規定: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備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五、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呈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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