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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課程與教學 / 成績考核辦法

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一、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頒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訂定,本校學生體育成績依本辦法評量之。

 

二、    體育成績之評量原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1.     運動技能:佔百分之六十。

2.     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百分之二十五。

3.     體育常識:佔百分之十五。

 

三、    體育成績以上三項分數相加之總和即為該學期之體育成績,以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    體育成績不及格之學生其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而屬於技能測驗部分者得予補考一次。

 

五、    凡因病或病後體弱或因事不能參加體育考試者,需詳具申請並附家長證明(因病或病後體弱者另附公立醫院之證明)經教務主任轉呈校長批准交體育組備索後補考。

六、    凡因病或身體缺陷不能參加正常之體育課程者,需提出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七、    特殊疾病學生體育成績之評量依「特殊體育融合式教學實施計畫」評量,必要時得以筆試舉行之。

 

八、    凡因病或因事不能參加體育考試未按照上項規定辦理者,以逃避考試論,該體育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    凡經准予補考者補考日期由體育組會商教務處訂定之。

 

 

 

十、    評量內容

  1、運動技能:60

1.         主觀評量由教師觀察判斷學生運動技能的優劣而給分(如觀察學生動作的協調性、流暢性、熟練度;有無符合規定動作的要領;動作的美感等),教師可事先定出主觀評量的項目和標準。

2.         客觀評量教師根據評量項目的不同,以碼錶、皮尺、計次或得分等方式測量學生運動技能的成績表現。

3.     測驗項目各年級每學期定為3項以基本體能、游泳、球類及其他授課項目為基本測驗項目。

4.     運動技能成績游泳項目佔40﹪(評量方式=如「十一、游泳項目測驗給分量表」),另外2項測驗項目各佔20﹪,計算求得三項測驗項目之總分,再依其體育課程總成績應佔60﹪計算之,即為該項應得分數。

  2、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25

1.     教師可針對學生的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表現做觀察評量,所用的觀察方法有軼事記錄法、評定量表法或項目檢核法。觀察項目包括出席情形、服裝儀容、努力程度、服從指導、分組練習、遵守上課秩序等各種情意行為。

2.     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合併計算,其計算方法以75分為基本分數,按增減分標準酌量增減,再依其體育課程總成績應佔25﹪計算之,即為該項應得分數。

3.     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分數增減均按下列各項之規定辦理之。

    増分標準(最高不得超過25分)

1         全學期中從未缺席、遲到、早退者加5

2         全學期悉心聽講、努力學習、嚴守秩序並無違犯減分各項之規定者加5分。

3         代表本校參加全縣()比賽者,第一名者加10分、第二名加6分、第三名加4分、第四-六名加3分,其餘參加者加2分(全國級加倍計算)。

4         參加校內比賽者第一名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其餘參加者加1分。

5         服務加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1         康樂股長全學期中服務熱心領導有方者加5分。

2         運動會服務生每次加2分,最高不得超過5分。

3         其他體育服務包括早操、示範、接送聖火等每次加2分,最高不得超過5分。

6         其他加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1         打破校運紀錄加5分,縣運紀錄加10分。

2         本校選手全學期練習認真努力並服從指導者加5分。

3         參加寒暑假體育育樂營未缺席、遲到、早退,且努力學習者加5分。參加而未曠課請假、遲到、早退者加3分。

4         拾交體育用品或用具者加2分,最高不得超過5分。

5         代表參加校外體育表演者加5分。

7         3><4>二項增分如係同一性質者,以最高增分項目計算,如不同性質者應分開計算,但最高增分不得超過20分。

8         増分以一學期為計算範圍。

    減分標準

1        缺曠體育課減分。

1         曠課早退每次扣2分。

2         遲到每次扣一分。

3         課外活動與校隊訓練扣分標準與正課相同。

2        違反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者每次扣3分。

3        不穿規定服裝上課每次扣2分,超過2次者每次扣3分。

4        參加校內外比賽無故棄權者每次扣3分。

5        故意損壞體育用品者,除照價賠償外每次扣3分。

6        借球為按時交還者每次扣2分。

7        不按規定使用運動器具者每次扣2分。

8        全學期中服務不力,領導無方者扣5分。

9        全學期中屢犯不戒,不接受教誨者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以零分計算。

10   其他應減分者參酌情形辦理。

  3、體育常識:15

1.     每單元結束後,教師可根據教學的項目給學生施以適當的評量。評量的內容為所教學項目的運動技術、規則、發展歷史、運動衛生安全與國內外體育現況等。

2.     評量方法採用每學期一次體育常識筆試測驗評量。

 

十一、游泳項目測驗給分量表

 

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體育科課程游泳項目測驗給分量表

級別

評量項目

給分

備註

第一級

具備水中行走15公尺、水中閉氣10秒的能力。

0 ~ 10

 

第二級

具備水中閉氣20秒、韻律呼吸10次的能力。

10 ~ 20

 

第三級

具備離地漂浮(水母漂)10秒、蹬牆漂浮後站立即韻律呼吸10次的能力。

20 ~ 30

 

第四級

具備蹬牆漂浮前進5公尺、藉物打水前進15公尺的能力。

30 ~ 40

 

第五級

具備藉物打水前進25公尺且換氣3次以上、游泳前進10公尺的能力。

40 ~ 50

 

第六級

具備游泳前進15~25公尺且換氣3次以上的能力。

50 ~ 60

 

第七級

具備游泳前進25公尺且換氣5次以上的能力。

60 ~ 70

 

第八級

具備游泳前進50公尺的能力。

70 ~ 80

 

第九級

具備蝶式、仰式、蛙式、捷式(任選2式)游泳前進25公尺的能力。

80 ~ 90

 

第十級

具備蝶式、仰式、蛙式、捷式(任選2式)游泳前進50公尺的能力。

90 ~ 100

 

 

十二、本辦法經體育教學研究會通過呈校長核准後通過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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