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一、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頒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訂定,本校學生體育成績依本辦法評量之。
二、 體育成績之評量原則應包括下列事項:
1. 運動技能:佔百分之六十。
2. 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百分之二十五。
3. 體育常識:佔百分之十五。
三、 體育成績以上三項分數相加之總和即為該學期之體育成績,以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 體育成績不及格之學生其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而屬於技能測驗部分者得予補考一次。
五、 凡因病或病後體弱或因事不能參加體育考試者,需詳具申請並附家長證明(因病或病後體弱者另附公立醫院之證明)經教務主任轉呈校長批准交體育組備索後補考。
六、 凡因病或身體缺陷不能參加正常之體育課程者,需提出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七、 特殊疾病學生體育成績之評量依「特殊體育融合式教學實施計畫」評量,必要時得以筆試舉行之。
八、 凡因病或因事不能參加體育考試未按照上項規定辦理者,以逃避考試論,該體育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 凡經准予補考者補考日期由體育組會商教務處訂定之。
十、 評量內容
1、運動技能:60﹪
1. 主觀評量─由教師觀察判斷學生運動技能的優劣而給分(如觀察學生動作的協調性、流暢性、熟練度;有無符合規定動作的要領;動作的美感等),教師可事先定出主觀評量的項目和標準。
2. 客觀評量─教師根據評量項目的不同,以碼錶、皮尺、計次或得分等方式測量學生運動技能的成績表現。
3. 測驗項目各年級每學期定為3項以基本體能、游泳、球類及其他授課項目為基本測驗項目。
4. 運動技能成績─游泳項目佔40﹪(評量方式=如「十一、游泳項目測驗給分量表」),另外2項測驗項目各佔20﹪,計算求得三項測驗項目之總分,再依其體育課程總成績應佔60﹪計算之,即為該項應得分數。
2、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25﹪
1. 教師可針對學生的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表現做觀察評量,所用的觀察方法有軼事記錄法、評定量表法或項目檢核法。觀察項目包括出席情形、服裝儀容、努力程度、服從指導、分組練習、遵守上課秩序等各種情意行為。
2. 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合併計算,其計算方法以75分為基本分數,按增減分標準酌量增減,再依其體育課程總成績應佔25﹪計算之,即為該項應得分數。
3. 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分數增減均按下列各項之規定辦理之。
※増分標準(最高不得超過25分)
(1) 全學期中從未缺席、遲到、早退者加5分
(2) 全學期悉心聽講、努力學習、嚴守秩序並無違犯減分各項之規定者加5分。
(3) 代表本校參加全縣(市)比賽者,第一名者加10分、第二名加6分、第三名加4分、第四-六名加3分,其餘參加者加2分(全國級加倍計算)。
(4) 參加校內比賽者第一名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其餘參加者加1分。
(5) 服務加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1> 康樂股長全學期中服務熱心領導有方者加5分。
<2> 運動會服務生每次加2分,最高不得超過5分。
<3> 其他體育服務包括早操、示範、接送聖火等每次加2分,最高不得超過5分。
(6) 其他加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1> 打破校運紀錄加5分,縣運紀錄加10分。
<2> 本校選手全學期練習認真努力並服從指導者加5分。
<3> 參加寒暑假體育育樂營未缺席、遲到、早退,且努力學習者加5分。參加而未曠課請假、遲到、早退者加3分。
<4> 拾交體育用品或用具者加2分,最高不得超過5分。
<5> 代表參加校外體育表演者加5分。
(7) <3><4>二項增分如係同一性質者,以最高增分項目計算,如不同性質者應分開計算,但最高增分不得超過20分。
(8) 増分以一學期為計算範圍。
※減分標準
(1) 缺曠體育課減分。
<1> 曠課早退每次扣2分。
<2> 遲到每次扣一分。
<3> 課外活動與校隊訓練扣分標準與正課相同。
(2) 違反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者每次扣3分。
(3) 不穿規定服裝上課每次扣2分,超過2次者每次扣3分。
(4) 參加校內外比賽無故棄權者每次扣3分。
(5) 故意損壞體育用品者,除照價賠償外每次扣3分。
(6) 借球為按時交還者每次扣2分。
(7) 不按規定使用運動器具者每次扣2分。
(8) 全學期中服務不力,領導無方者扣5分。
(9) 全學期中屢犯不戒,不接受教誨者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以零分計算。
(10) 其他應減分者參酌情形辦理。
3、體育常識:15﹪
1. 每單元結束後,教師可根據教學的項目給學生施以適當的評量。評量的內容為所教學項目的運動技術、規則、發展歷史、運動衛生安全與國內外體育現況等。
2. 評量方法─採用每學期一次體育常識筆試測驗評量。
十一、游泳項目測驗給分量表
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體育科課程─游泳項目測驗給分量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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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 評量項目 | 給分 | 備註 |
第一級 | 具備水中行走15公尺、水中閉氣10秒的能力。 | 0 ~ 10 | |
第二級 | 具備水中閉氣20秒、韻律呼吸10次的能力。 | 10 ~ 20 | |
第三級 | 具備離地漂浮(水母漂)10秒、蹬牆漂浮後站立即韻律呼吸10次的能力。 | 20 ~ 30 | |
第四級 | 具備蹬牆漂浮前進5公尺、藉物打水前進15公尺的能力。 | 30 ~ 40 | |
第五級 | 具備藉物打水前進25公尺且換氣3次以上、游泳前進10公尺的能力。 | 40 ~ 50 | |
第六級 | 具備游泳前進15~25公尺且換氣3次以上的能力。 | 50 ~ 60 | |
第七級 | 具備游泳前進25公尺且換氣5次以上的能力。 | 60 ~ 70 | |
第八級 | 具備游泳前進50公尺的能力。 | 70 ~ 80 | |
第九級 | 具備蝶式、仰式、蛙式、捷式(任選2式)游泳前進25公尺的能力。 | 80 ~ 90 | |
第十級 | 具備蝶式、仰式、蛙式、捷式(任選2式)游泳前進50公尺的能力。 | 90 ~ 100 | |
十二、本辦法經體育教學研究會通過呈校長核准後通過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