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
111年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8年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訂定之。
貳、 為銜續前一教育階段運動績優學生繼續升學,施以專業體育及運動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培育運動專業人才。
參、 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副召集人,體育組長為執行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體育班教師代表3人、專任運動教練1人、體育班家長代表1人及體育班學生代表1人等委員組成,共計11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肆、 本會任務如下:
一、課程及教學規劃,包括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及運動科學應用。
二、運動訓練督導。
三、體育班校內自評。
四、學生對外出賽限制,包括課業成績出賽基準之訂定及每學年度出賽、培訓計畫之審議。
五、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計畫審議,包括課業輔導內容及補救教學模式。
六、學生調整術科專長項目,或因故不適合繼續就讀體育班需轉班或轉學之審議。
七、其他有關體育班發展事項。
伍、 為順利推動會務,本會下設工作小組:課程規劃及課業輔導組;訓練規劃及競賽督導組;生活輔導及進路規劃組;招生規劃及評鑑檢核組。
陸、 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壹年(每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委員隨其職務進退之。
柒、 本會由校長召集,或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並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本會開會時,以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其指定代理主席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捌、 本會應有體育班家長代表及專任運動教練出席,且出席人數需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贊成與反對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玖、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惟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運動代表隊教練及相關人員列席。
壹拾、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