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豐高級中學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 年 8 月 29 日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發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要點) 訂定之。
第2條 國立新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 務如下:
一、關於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遴選資格條件、方式、配分、其他相關事 項之擬定暨相關遴選作業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教練初聘、續聘審查事項。
三、關於教練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練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練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關於教練之成績考核之初核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練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遴選方式為之。辦理公開 遴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遴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前 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練之介聘,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條 本會置委員 7 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3 人:學務主任、人事主任及體育組長三人。
二、體育專業人員代表 2 人:由本校體育教師選(推)舉之。
三、家長代表 1 人:由本校家長(會)推舉之。
四、社會公正人士 1 人:由本校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本會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 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選舉委員於任期中 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第5條 本會由行政人員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 集之。本會開會時,以行政人員為主席,行政人員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第6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審議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審議通過之外 ,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7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 2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第8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得以公假處理。
第9條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通知 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生之效果。
第10條本要點未明訂事項,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