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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體育班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要點93.06.02
第一條:本補充要點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台教中(四)字第0930500491號函「高級中等學校成立體育班注意事項」辦理。
第二條:體育班成績考查事宜,依高級中學學生考查辦法辦理,其未規定者依國立新豐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要點辦理。
第三條:體育班一般學術課程應包括語文、數學、自然、社會、藝術、體育、生活七大領域,共計四十八學分。惟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亦自發布日實施。
第四條:體育班專業課程應包括「體育專業學科」及「專項術科」兩類,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第五條:體育班學生「體育」之學期成績依部頒高級中學體育課程標準所規定之教學評量方式考查之,其學期成績應單獨列計。
第六條:體育班學生「體育專業學科」之成績以百分制評定,每學期考查一至二次,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運動技能:佔百分之七十;以專項運動技能、體能、比賽成績考查之。
二、運動精神:佔百分之三十;依學生平時之運動精神、練習態度考查之。
第七條:體育班學生學年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依規定輔導重讀:
一、各年級學生學科補考後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該學年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二、「體育專業學科」學年成績有一學年以上不及格者。
第八條:成績考查之結果,依下列規定訂辦理:
一、除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外,其學科累計學分數於修業期間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必修科目及德行成績每學年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二、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九條:本補充要點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