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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體育班學生學習評量出賽基準
經109年05月13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通過
經110年10月01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通過
經112年07月11日體育班發展委員會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訂定本基準。
二、 本校體育班學生除受傷經醫師或運動傷害專業人員認定不宜出賽外,均有接受訓練並依規定參加各項比賽之義務。
三、 體育班學生參加全國比賽,須達下列課業成績基準始得出賽:
(一) 前一學期總平均須達及格標準,且報名前經教務處查定,在學期間學科累計未達三科不及格。(學科係指專項術科以外之科目)
(二) 若比賽期間需參加全校性補考,一律不得申請擇期補考。
(三) 懲處紀錄累計每滿一小過者,暫停出賽一次;累計達一大過者,暫停出賽資格至完成銷過後,始得出賽。
(四) 倘報名後學生有前項懲處紀錄該次比賽不補助差旅費。
四、 前項出賽基準係指以學校名稱組隊報名之賽事。
五、 體育班學生學業成績評量未達及格標準者,應參加教務處安排之重補修課程;各代表隊教練須配合輔導學生學習評量達第三項基準後始得出賽。
六、 本基準經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決議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