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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傳染病防治衛教資訊 / 肺結核 / 學校發生結核病傳染個案處理原則

校園結核病防治師長須知及配合事項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應進行下列相關規定檢查。
壹、結核病衛教
一、結核病主要是因吸入含有結核菌飛沫而成染的傳染病,最常見的傳染對象是親近的密切接觸者。然而受到戚染並不等於生病,也不具傳染力。
二、一般人成染後,一生中約有10%%u7684發病機會,其中有5%%u65BC前兩年內發病。早期發病的症狀可能不明顯,常見有咳嗽(特別是二至三週以上)、發燒、食慾不振、體重減輕、倦怠、夜間盜汗、胸痛等症狀。
三、根據我國的研究,結核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其之後發病的可能性比其他民眾高8-200 倍。而接受潛伏結核威染的治療,可降低96% %u7684發病風險。因此,密切接觸者接受胸部X 光檢查及結核菌素測驗,以評估結核成染之風險。
貳、相關須知及配合事項:
一、結核病為法定傳染病,請務必遵守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保護個案隱私及權益,不得洩漏個案姓名及中目鵑資料,違者可依向法第六十四條處新台幣9 萬元,以上45 萬元以下罰緩。並應確實保護個案就學及工作權,違者可依向法第六十九條處新台幣1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緩。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疫情發布為衛生主管機關之權貴。為利因應可能發生之緊急狀況,衛生局和學校應共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學校提供負責聯繫之小組成員窗口名單。
三、衛生局將前往學校進行個案所在班級、社團、宿舍等環境之通風換氣評估,了解中央空調、平常開窗情形、室內空氣流通情形、平常容納學生量、學生與學生座位間距等。
四、學校請提供主選修課程表、修課師生名單電子檔(若有點名紀錄更佳)、社團清單、住宿人員名單、其他符合接觸者檢查之名單,衛生局將計算暴露時數,彙盡是實際應受檢之接觸者名單。
五、經彙整接觸者名單後,請學校協助完成各接觸者之身分證號、學號、通訊住址、戶籍地址、聯繫電話(含家用電話及手機)等完整連繫資料,以利後續執行接觸者追蹤檢查作業。
六、衛生局和學校召開接觸者衛教說明會,同時進行接觸者之胸部X 光及結核菌素測驗,通知相關師生員工與
會,若有未滿20 歲之學生,應同時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出席。並請安排當天說明會及檢查之場地,辦理出席者簽到作業。如有未參加者,將進行個別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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