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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新豐高級中學全國校友會章程

99年1月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108年2月24日第3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新豐高級中學全國校友會,英文譯名為(National Hsin-Feng Senior High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新豐校譽、促進校友情誼、推動社會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區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聯絡校友情誼。

協助母校發展。

宣揚母校校譽。

促進會員間互助合作,增進校友間的福利。

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類別如下:

        一、一般會員:凡曾是縣立新豐農校或國立(縣立)新豐中學畢(肄)業生贊同本會宗旨且年 滿二十歲者,均可申請入會,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校各縣市登記有案之校友會,亦可申請加入團體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五至二十人參與本會大會,其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同。

        三、榮譽會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惟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罷免權,但得以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死亡。

喪失會員資格。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其中國立新豐高級中學校長為當然理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輔導成立各區之組織。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工作人員之職權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                              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以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一、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權益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二、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一)常年會費500元。(二)終身會費2000元。

         二、活動費:依每次活動的性質另行繳交活動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印鑑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1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9年3月24日台內社字第0990055871號函准於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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