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 新豐高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國立新豐高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0.03.23性平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08.21性平委員會修訂通過

103.09.29性平委員會修訂通過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本校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上述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行為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學校人事室及學生事務處應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四、校園安全規劃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總務處應召集學生事務處、教官室、輔導室,並得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空間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並公告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及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二)學務處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提供總務處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

(三)本校教職員工生若發現校園安全死角,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五、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上述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六、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界定及樣態

(一)本規定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界定如下:

1.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3.性霸凌: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三條規定,係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指校園所發生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

凌事件,其中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

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二)本規定所稱教師、職員、工友、學生界定如下: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七、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生事務處生輔組長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時,應向主管機關(目前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為國教署)申請,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兼任學校申請。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書面申請書可向學生事務處生輔組長索取;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述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行為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三)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由學生事務處依相關規定於24小時內進行校安及113責任通報,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四)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申請或檢舉時,以學生事務處生輔組長為收件單位,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有關性平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得由性平會指派三人小組做案件受理初審與處理,並將初審處理結果提交性平會議決或選定調查小組經校長核定後進行調查。

(五)學生事務處生輔組長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本校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六)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行為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七)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八)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學生事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九)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生有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項規定辦理。

八、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具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雙方當事人之學校代表參與調查。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機關)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或為本校兼任人員,本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依法不得拒絕。

(二)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三)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支應。

(四)本規定所指具性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2.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五)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為人與被行為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3.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受理之學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 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4.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行為人、被行為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行為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本校性平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6.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具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按前項規定辦理。

(七)本校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就該事件仍應依本規定為調查處理。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具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按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九)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調查小組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行為人身分時,依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應給予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書面意見經學校查證,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十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完成調查報告後,若該事件屬實,則依行為人之身分,向本校相關單位(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提出懲處建議;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本校得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一併懲處。經調查報告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作適當之懲處。該調查結果以不公開為原則。

   (十二)學生事務處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十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情節輕微者,有懲處權限之單位得僅依下列四項為必要之處置,情節重大之情況除下列四項之外,得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

1.經被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行為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本項第一款、第四款之處置,由本校學生事務處及教務處執行,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本項第二款由教務處規劃辦理、第三款之處置由輔導室規劃辦理,並督導行為人配合遵守。

(十四)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由學務處行政專人彙整,存放專夾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1.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⑴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⑵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行為人、行為人)。

⑶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⑷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⑸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2.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⑴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⑵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十五)經查證屬實之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輔導室或人事室應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本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申復程序

    (一)本校性平會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三)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四)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本校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本校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六)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依行為人之身分向主管機關(目前為國教署)或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學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7.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十、禁止報復之警示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行為人時,應責令不得報復,並由本校性平員會及相關單位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做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一、隱私之保密

(一)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學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十二、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得向主管機關(目前為國教署)申請補助。

十三、本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目前為國教署)。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目前為國教署)。

十四、本防治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