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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設備 / 各科教學設備申請辦法

國立新豐高級中學各科教學設備申請辦法

2016.06.22行政會報訂定

一、為健全各學科教學設備申請與排定採購優先順序,特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依教育部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高級職業中學設備標準。

三、目的:

(一)   為達到校內教學設備分配合理化,提升教學設備使用率。

(二)   藉由設備審議小組的審定,減少各科設備採購的衝突,避免各科教學設備重覆採購,提升各科教學資源共享。

四、單價一萬元以上或其他需列於資本門之教學設備,需依此辦法辦理。

五、運作流程:各科申請表單交由設備組彙整後,送交教學設備審議委員會進行複核及採購順位的排序,陳 校長核定採購順位清單後,公告給各科並進行預算編列及後續採購作業。

六、教學設備審議委員會成員如下:

教務主任、總務主任、主計主任、實習主任、進修學校主任、設備組長、國文科召集人、英文科召集人、數學科召集人、社會科召集人、自然科召集人、藝能科召集人、全民國防科召集人、輔導學科召集人、專門學程主任,共十五人。

七、各學科(學程)教學設備採購申請之項目,得參考下列採購原則:

(一)   各學科現有設備使用效益及管理情形。

(二)   近年採購狀況

(三)   現有設備使用效益及管理

(四)   各學科(學程)設備標準

(五)   各學科(學程)優先順序

(六)   本校當年度重大計畫或特色發展

八、時程:每年10月由各學科提出後年度設備及預算申請表(申請表格如附件二)

九、上述排定之設備採購順位,以校內資本門及補助型計畫(如綜合高中補助款)經費為主,競爭型計畫(如高中優質化、高中均質化、擴大內需)則依計畫申請之內容進行設備採購,非受限於上述排定之順位。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後,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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