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國立新豐高級中學 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 民國79 年08 月31 日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81 年08 月31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34 條 民國89 年08 月31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 條 民國92 年06 月30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3 條 民國103 年01 月20 日臨時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6、7、9、13、19 條 民國106 年08 月29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3 條 民國109 年07 月14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6、7、9、13、34條 民國112 年08 月29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9、34條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 27、28、32 條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新豐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置辦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暨置辦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新豐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
第二章 社 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在學學生為合格,其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力者,得參加本社為準社員。
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社員同。
新任教師、職員、工友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七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離職(含退休)。
二、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等)。
三、死亡。
四、自請退社。
第八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額為限。
第三章 社 股
第九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拾元。
社員每人至少認購壹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第十條 社員認購社股,一次繳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至少含本校職員或工友一名。
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一年,監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但五年內曾當選或已擔任三次以上(含)理監事者,可依個人意願選擇是否就任理監事,本社社員於本校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本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
第十四條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由社員大會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規定名額三分之二。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定業務計畫。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七、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察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社設經理、文書、會計、司庫各一人,由學校教職員兼任為原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合作社得參酌學校組長兼職加給酌給以上人員兼職費用,惟不得高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兼職費之上限。
第二十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貼。
第二十三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它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六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七條 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主任、文書、會計、司庫、助理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 務
第二十九條 本社業務如左:
一、供銷部:辦理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之供應。
二、代理部:辦理委託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三十一條 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社售貨以儲值卡交易為主。
第七章 結 算
第三十三條 本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但公積金總額已累積到股金總額二倍以上時,公積金定為百分之一,其餘百分之九移作公益金。
二、以百分之四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合作社解散後,亦同。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惟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第八章 解 散
第三十五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六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