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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1130829修訂)

有限責任國立新豐高級中學

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民國79 08 31 日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81 08 31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34

民國89 08 31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

民國92 06 30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3

民國103 01 20 日臨時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6791319

民國106 08 29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3

民國109 07 14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6791334

民國112 08 29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1934

民國 113 08 29 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正第 27283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國立新豐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置辦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供社員之需要暨置辦公用設備,供社員公用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新豐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

第二章 社 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在學學生為合格,其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力者,得參加本社為社員。

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社員同。

新任教師、職員、工友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七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之一者,為出社:

    一、離職(含退休)。

    二、離校(包括畢業、轉學、退學等)。

    三、死亡。

    自請退社

第八條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額為限。

第三章 社 股

第九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拾元。

社員每人至少認購壹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第十條 社員認購社股,一次繳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至少含本校職員或工友一名。

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一年,監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五年內曾當選或已擔任三次以上(含)理監事者,可依個人意願選擇是否就任理監事,本社社員於本校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本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

第十四條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由社員大會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規定名額三分之二。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定業務計畫。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七、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察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社設經理、文書、會計、司庫各一人,由學校教職員兼任為原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合作社得參酌學校組長兼職加給酌給以上人員兼職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兼職費之上限。

第二十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或津貼。

第二十三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報請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它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六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七條 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主任、文書、會計、司庫、助理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 務

第二十九條 本社業務如左:

一、供銷部:辦理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之供應。

二、代理部:辦理委託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第三十一條 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社售貨以儲值卡交易為主。

第七章 結 算

第三十三條 本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但公積金總額已累積到股金總額二倍以上時,公積金定為百分之一,其餘百分之九移作公益金。

二、以百分之四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合作社解散後,亦同。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四十,作社員交易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金。

第八章 解 散

第三十五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六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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