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豐高中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101年1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在確立本校學生宿舍管理準則,期建立團體紀律,培養學生獨立自治能力,輔導學生良好生活習慣,維護宿舍安寧,建立優良讀書學習環境。
第 二 條 學校訂定管理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住宿學生代表、住宿學生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生活輔導教官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研商,並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前項委員會,委員人數應以七至十一名為原則,且單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三 條 學務處負責輔導住校學生生活及學生宿舍公共秩序與安全之事宜。
第 四 條 總務處負責學生宿舍各項設備之修繕、保養、財產管理、水電供應、環境美化、住宿費收退費等事宜。
第 五 條 舍監老師或值夜教官負責維護宿舍安全、住宿人數之管制、清查及突發事件處理等事宜。(如有無故未到學生,應於每日宿舍關門後以電話通知家長,並填寫於值勤日誌)
第 六 條 為培養學生自治、自重、自愛之情操,由住宿同學推舉具服務熱忱學生數人,由學務處擇優遴選宿舍長、寢室長擔任自治幹部,自我約束,養成自律之德行。
第 七 條 為有效執行宿舍各項工作、宿舍自治幹部編組如下:
一、舍長、副舍長:每棟宿舍設舍長、副舍長各一人,協助宿舍管理員擔任該舍公共區域整潔、秩序督導、點名、門禁管制、出席宿舍會議及相關宿舍意見反映。
二、室長:每一寢室互推一人為室長,由宿舍管理員負責督導管理,協助舍長點名及負責該寢室之整潔秩序及出席相關會議。
第 八 條 學生申請住宿以一學期為原則,住宿對象以球隊、家居偏遠或交通不便及特殊境遇之學生為優先,申請人數眾多時交由委員會討論優先順序。
第 九 條 申請住宿及退宿作業:
一、住宿申請:
(一)欲申請住宿學生於學期末或寒、暑假活動結束前向學務處生輔組辦理申請登記,並領取住宿申請書,經核准者於學期註冊時繳費,並交回申請書。
(二)新生於新生報到時向生輔組辦理申請登記,並領取住宿申請書,經核准者於學期註冊時繳費,並交回申請書。
(三)學務處生輔組應於開學兩週內建立住宿生名冊,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住宿生座談會。
二、退宿規定:
(一)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1畢業。
2休學、轉學。
3住宿期間言行表現欠佳者,經委員會討論後,簽奉核准勒令退宿者。
4因故自願申請退宿經核准者。
(二)申請住宿後,中途自願退宿須經家長同意後向生輔組申請辦理,未經核准,自行退宿,按規定懲處並通知家長。
(三)住宿生住校後,因故經奉准退宿者,退費事宜依照本校之「休、退學退費作業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宿舍寢室、床位之分配由生輔組會同舍監老師及各舍長協商編排,寢室、床位未經核准,不得擅自遷移、調換或變更。
第 十一 條 學生寒、暑假離校時,其私有物品應自行處理,或由學校指定場所集中存放。
第 十二 條 假日、寒、暑假期間未實施輔導課,不得進住宿舍;球隊如因假日練球留宿者,應遵守球隊假日留宿規範,球隊假日留宿規範由學務處另規範之。
第 十三 條 住宿學生於進住宿舍時,應愛惜使用宿舍設備,不得擅自移動調換。退宿及寒暑假前由舍監老師清點寢室內公物用品,如非自然損壞而有損壞、遺失,由舍監老師簽報總務處核定,通知家長理賠限期賠償。逾期未賠償者,得於下學期註冊時,補繳之,並視情節議處,否則以未完成註冊手續論。
第 十四 條 學校辦理重要活動,在考量住宿學生權益情況下得權宜使用宿舍設
備。
第 十五 條 請假規定:
(一) 住宿生事、病、公假依校規辦理,並至學務處舍監老師處填寫住宿生請假、外宿登記簿,以利人數之掌握。
(二)放學後補習人員,持補習班上課證明或家長證明報備後,不必每日填寫請假、外宿登記簿。惟需於晚點名前返回學校點名,如無法參加晚點名,需電話告知舍監老師。放學後補習人員最晚不得遲於夜間十點返校。
(三) 晚自習請假須請家長電話聯繫舍監老師,經核准後至學務處舍監老師處填寫請假、外宿登記簿,始准外出。
(四) 平日外宿須經家長同意(以書面或電話告知舍監老師),填寫請假、外宿登記簿後,始准外宿。
(五)每週五統計該週晚自習請假及外宿兩次(含)以上人員,請假次數過於頻繁列為申請住宿之依據。
第十六條 返鄉省親:
(一)無週六輔導課時,每週五及兩天以上連續假期均返鄉省親,宿舍關閉。
(二)遇週六輔導課,當週五晚上留宿人員,需於前一日向男、女生宿舍長登記留宿。
(三)返鄉人員應於週日或假期最後一日晚點名前返回宿舍(宿舍於當日下午六點開門),如未能返校,須由家長先行告知舍監老師。
第十七 條 為維護宿舍安全與居住品質,相關生活規範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一)住宿之學生禁止喧嘩、吸煙,舍長負責協助督導。
(二)寢室內門窗、玻璃、牆壁、地面及設施之清潔與保管,由各寢
室學生自行負責。
(三)不得留宿外賓親友或同學、或宿舍關閉期間未經核備擅自進入
學生宿舍。
(四)男女住宿生必須尊重彼此生活區,嚴格禁止擅入異性生活區。
(五)不得有賭博、酗酒滋事、鬥毆、踰越牆窗、偷竊等違法行為,違者處分並勒令退宿。
(六)不得在寢室內存放及使用違禁品及易燃物品。
(七)不得在宿舍內私自炊膳。
(八)每晚23:00以後禁止使用洗衣機、脫水機,以免影響他人睡
眠或自修。
(九)宿舍內禁止私設桌椅櫥櫃。
(十)不得在宿舍內飼養寵物。
(十一)住宿生騎腳踏車外出需戴安全帽。
(十二)住宿生放學後外出用餐勿著拖鞋。
(十三)宿舍幹部代表學校執行職務,學生應予尊重及合作。
(十四)學生應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
二、水電管制
(一)各寢室每日應輪派一員,於早上離開寢室時負責關閉寢室電源。
(二)副宿舍長每日負責公共區域電源管制。(就寢前必須關閉浴室、廁所抽風機)
(三)22:30熄燈後文康室不得收看電視。
(四) 勿私接電話線及使用各種電器用品(如:氣化爐、小瓦斯爐、
小冰箱、除濕機、電視機、錄影機、電爐、電磁爐、微波爐、
電鍋、電火鍋、電熱器、烤箱及其他高於五百瓦之電器用品【吹
風機、低功率抬燈、電動刮鬍刀、手機充電器、電扇、收音機
及電腦、印表機除外】),以免電線(壓)負荷,引燃不幸。
三、起居作息
(一)每日早上06:40,夜間21:50實施早晚點名,於學生宿舍餐廳前空地由住舍監老師主持。
(二)輪值宿舍長於點名前確實清查人數。
(三)遇天候不良時,男、女生宿舍長應主動請示舍監老師點名場地。
(四)夜間22:30各寢室熄大燈。
四、內務規定:
(一)寢室內之清潔勤務工作,由全室學生輪流擔任,並由室長負責安排。各室之垃圾袋於每日門禁時間前送至垃圾子車集中清理。
(二)宿舍走道、浴廁、周圍環境、花圃等公共場所清潔,由舍長會同室長安排該層樓住宿同學輪流擔任清潔勤務。
(三)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由宿舍長排定各寢室輪值打掃之公共區
域。
(四)每週一、三為大掃除時間,各寢室打掃公共區域及寢室。由宿舍長負責安排督導。
(五)寢室內務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物品放置整齊,寢室內不得
晾晒衣物。
(六)每週四舍監老師會同學務處及教官室檢查環境,遇有公共區域
或寢室髒亂,隨時要求改進,並列入生活輔導記錄。
五、晚自習:
(一)男、女住宿生均集中於圖書館地下室K書中心實施(場地得依當時學校教室使用狀況,適宜調整)。
(二)晚自習應按分配位置就座,不得隨意更換,並保持靜肅。
(三)每日由舍監老師清查人數,對於無故未到人員則通知家長。
(四)參加晚自習人員勿著拖鞋至晚自習教室。
六、安全規範
(一) 男生除晒衣、打掃外,不得於四樓陽台逗留,熄燈後一律不得進入四樓陽台,以免發生意外與危險。
(二) 女生除晒衣、打掃外,不得於三樓陽台逗留,熄燈後一律不得進入三樓陽台,以免發生意外與危險。
(三) 每日早上06:40早點名後始可外出用餐,最遲於07:20前返校,放學後04:50宿舍開門,同學自行外出用餐,最遲於晚自習時間前18:30返校,外出用餐請結伴並注意校外安全。
(四) 定期由學務處辦理辦理複合式防災逃生演練。
七、宿舍緊急聯絡及處置:
(一)舍監老師電話:(06)2304082轉51。(06)2304082轉23。
(二)女生宿舍文康室:42,男生宿舍文康室:41。
(三) 使用內線電話,務必長話短說。
(四) 晚點名後不得再使用文康室電話,以維寢室安寧。
第十八條 考核及獎懲:
一、學生住宿表現由舍監老師、宿舍幹部分別考核送生輔組簽核。
二、住宿生違反本校學生獎懲有下列行為者,以記點方式處理,並採學期累計。累計滿三點(含)者記警告處份,6點(含)小過乙次,9點(含)大過乙次,犯規記點後無改善或累犯情節重大者得召開宿舍管理委員會討論退宿事宜,委員過半數同意則勒令退宿。
規定如后:
(一)、早上未依規定時間7:10之後離開宿舍者記1點。
(七)、擅自頂讓床位者或寒暑假期間未經核備擅自進入學生宿舍記3點。
(八)假日未按時收假或未請假者記3點。
(九)大掃除無故不到或打掃不認真者記3點。
(十)未按時間作息經告誡,仍不改進者記3點。
(十一)、擅自變更已經指定之床位。記3點
(十二)、私自接用電源或違規使用電器經告誡,仍不改進者記6點
(十三)、大聲喧嘩妨害他人自修或睡眠。記3點
(十四)、未經核備擅自留宿外客、邀請異性進入宿舍或進入異性宿舍,記6點。
(十五)、不假外出記6點。
(十六)、儲存或使用危險、違禁及焚燒物品,記6點。
(十七)、擅自複製宿舍鑰匙記記6點
(十八)、賭博行為、吸菸、吃檳榔酗酒滋事、鬥毆、踰越牆窗、偷竊等違法行為扣9點。
(十九)、餘未規定事項依本校學生獎懲標準規定辦理。
(二十)表現優良者隨時獎勵。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正時亦同。
更新時間:2023-06-18 09:57:31|點閱次數:3491